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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时间:2023-08-28 16:13:13  来源:吴中三农  作者: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6日,吴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李某(化名)种植处执法抽检草莓样品,经检测,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10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签收并表示不要求复检。同日,经区农业农村局批准立案。经调查、核实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相关材料,现已查明:涉案人员李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销售数量30公斤,售价30
调查与处理
4月19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并制作《询问笔录》,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对其行为的非法性及危害认识深刻,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销售、销毁涉及的草莓,对购买者回访慰问,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从轻处罚申请。5月12日,区农业农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9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1.种养殖应操作规范,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大众的消费观念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对安全、健康提出更高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种养殖生产者需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盲目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极有可能发生防治效果不好、产生药害、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不仅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更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2.普法教育柔性执法,激发种养殖生产动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秩序和保障农民权益,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加强普法宣传,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危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从轻处罚的处罚决定,确保了柔性执法在法治轨道上依法开展,让行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既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也维护行政机关公正公平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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