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农药需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如何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答:1、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窗口申请办理;
2、提交相关资料;
3、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实地核查;
4、审批发证。
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